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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何保花与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保花,李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何保花被执行人李明玉申请执行人何保花与被执行人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书记员 陈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