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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可义与张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义,张纯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赵可义,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郑人恺,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纯刚,男,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晓飞,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义与被告张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可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可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