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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万达拉丝厂与兰溪市永强链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永强链条有限公司,兰溪市万达拉丝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永强链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良。委托代理人:徐洪发。委托代理人:王学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万达拉丝厂。负责人:章志鑫。委托代理人:诸葛友。上诉人兰溪市永强链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链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万达拉丝厂(以下简称万达拉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万达拉丝厂共向永强链条公司销售线材41175元。2014年8月25日,永强链条公司支付承兑汇票1万元,2014年8月27日万达拉丝厂开出增值税发票41175元,并将该发票交于永强链条公司。此后双方不再有业务往来。经万达拉丝厂多次催讨,因永强链条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万达拉丝厂从永强链条公司处拉回未用的线材4200元,至今永强链条公司尚欠万达拉丝厂货款26975元。万达拉丝厂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强链条公司支付万达拉丝厂货款26975元。永强链条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万达拉丝厂向永强链条公司销售线材41175元属实,但因万达拉丝厂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造成永强链条公司的客户退货或者永强链条公司赔钱给客户,损失达10万元。永强链条公司曾多次与万达拉丝厂协商要求处理此事并把未用的线材拉回,万达拉丝厂就将4200元的线材拉回,曾答应减少货款5000元,但永强链条公司坚持要求对账,万达拉丝厂置之不理。请求驳回万达拉丝厂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永强链条公司向万达拉丝厂购买线材,双方形成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永强链条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永强链条公司辩称的质量问题,没有提供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万达拉丝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永强链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万达拉丝厂货款2697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永强链条公司负担。永强链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永强链条公司在2014年7月29日和8月21日收到万达拉丝厂销售的线材共计41175元属实,但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退货或赔偿,损失达10万元,永强链条公司曾多次与万达拉丝厂协商处理此事,但万达拉丝厂仅将4200元的线材拉回,答应减少货款5000元,永强链条公司坚持要求对账,万达拉丝厂置之不理。原审中永强链条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线材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但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鉴定受理通知书,要求永强链条公司在五日内缴纳鉴定费6万元,而本案标的仅2万元,所以永强链条公司没有缴纳,此外,永强链条公司在原审中,也提交了产品质量问题的反馈单两份及退货清单一份,拟证明因万达拉丝厂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造成退货和赔偿损失的事实,但万达拉丝厂认为永强链条公司提供的证据与原材料提供的时间不对应,针对该质证意见,永强链条公司原审中解释,永强链条公司产品的生产周期快需要5/6天,慢需要15至20天,但原审仅采纳了慢需要15至20天的生产周期,这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万达拉丝厂在二审中答辩称:1、万达拉丝厂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2、永强链条公司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万达拉丝厂的产品存在着质量问题,更何况永强链条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放弃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3、万达拉丝厂拉回的产品原因并不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永强链条公司未按约向万达拉丝厂支付货款。4、实际上一审法院准许永强链条公司鉴定申请也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根本不存在着双方均认可的检材,同一时期永强链条公司不只向万达拉丝厂采购相应的产品,即使永强链条公司的客户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不能够确定万达拉丝厂提供的产品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原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永强链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永强链条公司是否应支付万达拉丝厂货款26975元。永强链条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确实收到涉案线材41175元,但涉案线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该公司损失达10万元,后万达拉丝厂拉回线材4200元,且答应减少货款5000元,故永强链条公司不应支付货款26975元,而万达拉丝厂对其予以否认。根据涉案收条、销货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原审认定永强链条公司尚未支付货款26975元并无不当。永强链条公司虽主张涉案线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达10万元,并提供反馈单及退货清单为证,但万达拉丝厂对其不予认可,结合永强链条公司在庭审中关于涉案线材需经该公司深加工后再行出售给客户的陈述,可知反馈单及退货清单不足以证明其质量问题系因万达拉丝厂所提供的涉案线材所致,现永强链条公司又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永强链条公司关于万达拉丝厂拉走4200元线材时答应扣减5000元货款的主张,因万达拉丝厂不予认可,故本院亦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永强链条公司应支付万达拉丝厂货款26975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上诉人兰溪市永强链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