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增庆、刘志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946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增庆。被执行人:刘志英。被执行人:李国防。被执行人:张桂明。被执行人:张润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余款部分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增庆、刘志英、李国防、张桂明、张润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东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