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玉民与被执行人阿城继电器综合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民,阿城继电器综合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民,男,1968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阿城继电器综合商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民与被执行人阿城继电器综合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钊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