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冲莲与林子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冲莲,林子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吴冲莲。委托代理人:何代华,系原告吴冲莲儿子。被告:林子美。委托代理人:李凯君,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冲莲诉被告林子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冲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子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冲莲撤回对被告林子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62元减半收取为947.81元,由原告吴冲莲负担。审 判 长 曾庆秀代理审判员 曾德利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