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春,陈杰(另案处理)因未能承揽到河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博野县城南沙河灌渠修缮改造工程,心怀不满,组织并指使被告人李某、周贺(另案处理)、陈建敏(另案处理),用面包车强行拦截博野县东风村河段的河堤土方送土货车,以不让货车通过为由,向承揽该工程的孟某丙、孟某乙等人索要人民币5000元。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承认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杰(已判刑)周贺(已判刑)、陈建敏(已判刑)用面包车强行拦截博野县东风村河段的河堤土方送土货车,以不让货车通过为由,向承揽该工程的孟某丙、孟某乙等索要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到博野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博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拦截现场位于博野县沙河灌渠东风村段北侧大堤。2、被害人孟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他们的翻斗车司机给其打电话说王墓(东风)村的人用面包车拦着翻斗车不让送土,其就赶过去,陈杰给其说:“也是人多的事,你们要还想送土,就得给我们出点钱。”于是,其就答应给他们钱,最后陈杰给其打电话要钱,其把5000元钱交给刘某乙转给陈杰他们的事实。被害人孟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与孟某乙、刘某乙几个人合伙承包的沙河灌渠改造东风段送土方工程,在送土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陈杰、陈建敏、周贺等人用面包车拦截,被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孟某乙在他们送土车被拦截后,交给其5000元钱,后来,陈杰给其打电话要,他就把5000元钱给了前来拿钱的陈建敏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的沙河灌渠改造工程东风村和小营村河段,其中送土方工程是孟某丙向其出面承包的。证人孟某甲、刘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其为小营村的孟某丙、孟某乙承包的工程送土时被拦截的事实。4、同案犯周贺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与陈杰、陈建敏、李某拦住孟某乙、孟某丙拉土车,不让他们送土,并听到陈杰他们和孟某乙他们谈让孟某乙出钱的事。后来,其打电话问陈杰要钱的事怎么样了,陈杰说正向孟某乙他们要钱的事实。同案犯陈建敏供述证实陈杰因未能承揽到沙河灌渠修缮改造工程,心怀不满,组织并指使其与周贺、李某用面包车强行拦截东风村河段的河堤土方送土货车,并向承揽该工程的孟某丙、孟某乙等人索要钱财,对方答应干完活后给他们5000元钱,工程完工后,陈杰让其从孟某乙的伙计刘某乙手里拿到5000元钱的事实。同案犯陈杰供述证实拦截送土车当天,陈建敏、李某跟其一起去的,其就跟孟某乙说要5000元钱的事实。5、投案自首表证实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孟某乙谅解。6、被告人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节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情节一致,足以认定属实。上述证据均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拦截送土车,不让送土车通过为由,敲诈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敲诈勒索的钱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