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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50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张某丙,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丁,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283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