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学儒、张雪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36号。(下称滨海正红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正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学儒,居民。被执行人张雪莲,居民。被执行人刘启高,居民。被执行人顾志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滨海正红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学儒、张雪莲、刘启高、顾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滨海农商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执结,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