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廖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