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72号原告王某。被告曲某,现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伟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