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梅明根、王春香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梅明根,王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委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梅明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春香,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梅明根、王春香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育费102430元,承担执行费4097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梅明根、王春香除原户籍地的房产外,暂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也未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字(2013)9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