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顿广红、李强、濉溪县聚农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从建,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贾志强,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顿广红,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强,农民。被告:濉溪县聚农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被告顿广红、李强、濉溪县聚农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将诉讼标的额由56356.48元变更为5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