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上海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一钢市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黄聿顺,邱惠,上海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孝明,余洪钦,周华瑞,第一钢市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钢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604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晓春,行长。被执行人黄聿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惠,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聿顺。被执行人陈孝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余洪钦,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华瑞,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第一钢市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华瑞。被执行人上海钢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华瑞。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黄聿顺等人(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0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抵押与其他债权人并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均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余洪钦名下的车辆因他案被查封待处且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