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顾晓芳与周桂明、苏州市吴中区中意针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顾晓芳。委托代理人顾全龙。被告周桂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中意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21号。投资人周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芳诉被告周桂明、苏州市吴中区中意针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晓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