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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家海与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200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吴家海,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严强,男,汉族,1995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严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家海已领取保险公司赔偿严强的部分赔偿款3284.13元。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严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吴家海已实现债权3284.13元,尚未实现的债权11516.13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