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方志、缪金亚与王光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王方志。申请执行人缪金亚,居民。被执行人王光高。申请执行人缪金亚与被执行人王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9日发出公告,限被执行人王光高10日内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光高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异议人王方志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撤销2015年10月9日发出的公告,确认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归其所有。理由是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归王光高所有,认定事实错误。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缪金亚与被执行人王光高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涟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光高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缪金亚213800元及利息。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归王光高所有,在公告中认定事实是否错误。2、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是否归异议人所有。本院认为,2015年10月9日发出的公告中,“…将依法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光高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表述有误。因为第一,此房系拆迁安置房屋,尚无房产证可查。第二,异议人提供的拆迁协议上,被拆迁人为王光高、王方国、王方祥、王方志四人。关于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归谁所有问题,涉及实体确权,同时对此房产的赠予撤销权正在诉讼之中,不符合受理条件。上述事实,有撤销权判决书(一审)、拆迁协议书等证实。综上所述,异议人请求将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是否归其所有,已被实体诉讼所约束,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对本院公告中表述错误的部分,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方志要求确认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归其所有的异议申请。将“….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光高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表述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光高等人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水岸城邦小区18号楼406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李崇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