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卢文芝与韦冠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芝,韦冠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卢文芝被执行人韦冠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划拨存款所有人在建设银行账号:(33×××00)为划拨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划拨金额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春发执行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熊文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