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杜某某,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