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京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京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凌霞。委托代理人:柳祖辉。被告:闫京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京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