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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连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2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连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连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