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连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2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连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连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