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路志勇与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路志勇。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济任劳人仲案字第10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