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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何和臣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何和臣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负责人:张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觐忠、马欣,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和臣,男,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何和臣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称,被告何和臣已还清了欠款,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夏 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