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再左与黄金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左,黄金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再左,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金万,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再左与被执行人黄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长民初字第5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6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具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兑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鹏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