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与深圳市经纬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邱海元、邱少雄、邱珊辉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深圳市经纬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邱珊辉,邱少雄,邱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经纬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邱珊辉、邱少雄、邱海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经纬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邱珊辉、邱少雄、邱海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