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朱永斌、蔡梦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朱永斌,蔡梦蕾,叶秋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225号原告:赵小明。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斌。被告:蔡梦蕾。被告:叶秋节。原告赵小明诉被告朱永斌、蔡梦蕾、叶秋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朱永斌、蔡梦蕾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10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叶秋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永斌、蔡梦蕾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期间,被告朱永斌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元。2014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5350元,其中2350元为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借款,凑成110000元。原告通过其朋友陈晓忠的账户向被告汇款84650元。被告朱永斌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10000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叶秋节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及担保方式。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永斌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由被告叶秋节提供担保,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汇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中有2350元系结算的利息,该利息纳入本金一起计算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斌、蔡梦蕾应偿还原告赵小明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07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叶秋节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永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培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