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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步斌与古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步斌,古金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黄步斌,安远县卫生监督所干部。被告古金源,居民。原告黄步斌诉被告古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步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金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步斌诉称,2010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率1.5%,逾期月利率为2%。截至2014年8月26日还款9万元,现仍欠6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特依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古金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且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归还了7万元本金并于2012年7月28日由被告俩夫妻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黄步斌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利息每月壹仟陆佰元(¥1600)按季度支付)此据!经借人:古金源吴仕红2012.7.28……”。出具借条后被告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已归还2万元本金,至今仍欠6万元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借款合同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古金源向原告黄步斌借款并订立借款合同及借条,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古金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实属违约,故对于原告黄步斌请求被告古金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金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步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20‰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古金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钟 旻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