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祥云、周婧轩等与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甄庙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594号原告林祥云。原告周婧轩。原告周意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成华。被告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甄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林祥保,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广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祥云、周婧轩、周意婷诉被告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甄庙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祥云、周婧轩、周意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祥云、周婧轩、周意婷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阮 明人民陪审员 靳于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