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何凤琴与徐洪军、徐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凤琴,徐洪军,徐造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221号申请人:何凤琴,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洪军,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徐造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担保人:何宏伟,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人何凤琴因其受被申请人徐洪军驾驶的皖H×××××号轿车撞伤(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徐造安),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造安所有皖H×××××号轿车进行扣押,且由担保人何宏伟以其所有皖H×××××号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何凤琴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徐造安所有皖H×××××号轿车;二、查封担保人何宏伟所有皖H×××××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