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宁波奉化瑞吉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宁波奉化瑞吉贸易有限公司,王一治,李佳,王吉义,应瑞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又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中山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0237-5。诉讼代表人:吴杰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奉化瑞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3949262-1。法定代表人:程海尚。被执行人王一治,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李佳,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吉义,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应瑞瑛,女,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借款9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40374.5元,执行费75102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一治名下的位于宁波市东钱湖镇竹夹岙钱隆山庄98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一治名下的位于宁波市东钱湖镇竹夹岙钱隆山庄98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东旅字第××号;土地证号:甬东旅国用2007第36-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