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与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25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梁××。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