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玉奎与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奎,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119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奎,原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南十里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李文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玉奎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泰山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