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厉红萍、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红萍,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佳丽,胡一郎,陈文朝,李佳雄,潘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174号原告:厉红萍。被告: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朝。被告:周佳丽。被告:胡一郎。被告:陈文朝。被告:李佳雄。被告:潘准。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红萍与被告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佳丽、胡一郎、陈文朝、李佳雄、潘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红萍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红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红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78元,由原告厉红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