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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洪斗与田洪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斗,田洪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田洪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军,男,汉族。被告:田洪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闵现庆,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斗诉被告田洪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洪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斗撤回对被告田洪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洪斗负担。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