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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邹凤琴与重庆意德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琴,重庆意德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933号原告邹凤琴,女,1968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意德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区塔楼第23层3-4号。法定代表人郑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凤琴与被告重庆意德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凤琴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凤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凤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凤琴负担。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