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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张市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峰,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张市民,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王金峰与被执行人张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