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于某甲,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于某乙,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立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