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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于某甲,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于某乙,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立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