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范某甲。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孙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范某乙。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利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孙某某与被告范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为二人的婚生女儿。2013年7月18日孙某某与被告范某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孙某某抚养原告,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自2013年7月至今一直未给付。故依法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12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7月以后的抚养费每月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原件一份。2、原告范某甲及孙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3、离婚证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应给付原告抚养费。被告范某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甲系被告范某乙与孙某某婚生女儿,现就读于滦平县第一幼儿园中班。2013年7月18日孙某某与被告范某乙在滦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后有一女孩(范某甲)2011年7月12日出生,女孩归女方抚养监护,男方每月付伍佰元整500.00抚养费,抚养孩子到18周岁为止。双方对子女抚养无争议。”离婚后,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2015年正月孙某某再婚,现在没有工作。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范某甲系被告婚生女儿,有权要求被告付给抚养费,而且对于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已经自愿协商一致,且该抚养费标准500.00元/月,结合当前社会一般平均消费水平,也是比较客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范某甲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12000.00元。二、被告范某乙给付原告范某甲2015年8月以后抚养费500.00元/月。2015年8月至12月的抚养费2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6年以后的抚养费分别于当年度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给付3000.00元。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范某乙承担。本案为一审终审。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相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公民的为自约定执行之日起二年之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