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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柳霞、肖明华与天全县始阳镇切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杨为林、徐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柳霞,肖明华,徐强,杨为林,天全县始阳镇切山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彭柳霞,女,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肖明华,男,生于1969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徐强,男,生于1974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为林,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天全县始阳镇切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彭柳霞、肖明华申请执行天全县始阳镇切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杨为林、徐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全县始阳镇切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为林、徐强在家务农,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雅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波审 判 员  谌志坚代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