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刘占永、张启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波,刘占永,张启顺,田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波。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占永。被执行人张启顺。被执行人田艳虎。申请执行人刘洪波与被执行人刘占永、张启顺、田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占永、张启顺、田艳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洪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占永、张启顺、田艳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