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科,顾静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薛科。被执行人顾静秋。申请执行人薛科与被执行人顾静秋抚养费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顾静秋应向薛科支付2015年下半年的抚养费4800元。因顾静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薛科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静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因被执行人顾静秋迁移新址不明而无法送达。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顾静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顾静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顾静秋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顾静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顾静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至顾静秋所在村委调查,被执行人顾静秋现下落不明。另,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顾静秋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800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0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薛科通报后,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顾静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顾静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薛科亦不能提供顾静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顾静秋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薛科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顾静秋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琦东执行员 刘燕妮执行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荣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