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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59号罪犯付芳,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付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9年付芳在担任洛阳市德众置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对其经手的部分购房定金及煤暖初装费采取不入账的方法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84631元。款项付芳已挥霍。该犯系多次犯罪。罪犯付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