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晋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988号原告张晋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文,委托代理人王凤军,甘肃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喜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晋负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