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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泰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风河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风河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新宇,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风河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风河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1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单位无银行存款,根据判决书地址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单位,现被执行人单位已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