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刘某。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更名为丁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