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丁×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236号原告丁×,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蔚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珍,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已经居住一年以上,故其经常居住地在丰台区,并据此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为此向本院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丰台路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询,原告方认可被告实际居住于丰台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显示,被告杜×的经常居住地点在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