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氾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氾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