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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车某某民间借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车某某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不能提供被告车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车某某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杨某不能提供被告车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车某某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车某某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杨某起诉。本案原告杨某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车某某送达地址为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西和平街7号或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路左邻右舍,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杨某提供的被告车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车某某应诉,原告杨某也认可被告车某某现不在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西和平街7号或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路左邻右舍居住,但又不能提供被告车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杨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胥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