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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诸城市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范家岭经济联合社与李忠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范家岭经济联合社,李忠兵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诸城市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范家岭经济联合社。被告李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范家岭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李忠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范家岭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诸城市石桥子镇范家岭社区范家岭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