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雷军华与李元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华,李元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雷军华。委托代理人马伟玉,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强。委托代理人石占才,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军华诉被告李元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军华的委托代理人马伟玉,被告李元强的委托代理人石占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3日上午原告开车到金塔县城办事,中午12时10分左右,原告准备开车离开时,突然出来十多人,强行将原告拽下车,将车钥匙抢走,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又把原告拖到一家小卖部门前,这时被告出现,称原告欠被告的钱,并强行让原告写欠条,原告不写便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被逼迫打了四万元欠条后,被告等人才放开原告,并将原告的长丰猎豹车开走,声称拿四万元钱来赎车。原告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2010年期间,曾做羊肉生意,在供货过程中货款即时清结,并不欠款。2010年至今原告未见过被告,被告也从未提过有什么欠款存在。事发当天,原告被被告及被告找来的十多人糊里糊涂地打了一顿,并将原告的衣服撕烂、太阳镜打坏。综上,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对原告进行人身侵害,损坏原告衣物,并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原告打欠条,又非法扣押原告车辆,构成侵权。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将非法扣押的长丰猎豹越野车返还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10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的眼镜、衣服损失共计1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占有原告的车辆是合法的,不是非法扣押的。原告所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是原告虚构的,被告并没有找人殴打原告,因为原告欠被告的羊肉款不还,被告多次到十号找原告要钱都没有要回,后来原告干脆躲着不见被告,那天被告在金塔街上碰到了原告,就把原告挡住要钱,原告说没有钱,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并将车辆交由被告占有,在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之后,原告和被告之间因债务纠纷形成了质押合同关系。原告和被告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质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没有非法扣押原告的车辆,当然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虚构案件事实,意欲破坏已经形成的合法法律行为,企图通过诉讼形式为其今后逃避履行债务做好打算,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对原告和被告合法担保关系的严重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被告为原告供应牛、羊肉,结束后双方款未结清。2013年8月13日,原告开车到金塔县城办事,被告在金塔县城大街上碰到了原告,挡住让原告还钱,原告没有现钱,就为被告出具欠羊肉款4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七日内付清,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原告就以自己购买但尚未过户的长丰猎豹越野车作抵押,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随之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强迫原告打了欠条,强行扣押了原告的车辆。以上事实,由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监控影像资料,被告提供的欠条、(2014)金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军华与被告李元强因肉品买卖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帐未结清,在被告向原告索要欠款时,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雷军华现有猎豹车壹台,在李元强手中做抵押。在七天内帐还清。车开走。”原告认为欠条是受被告受胁迫所为,主要依据是2013年8月15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所形成的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但该部分材料不能充分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军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军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少卿助理审判员 田志贤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媚 来自: